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六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淑珍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