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