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小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小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七八八號
原告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本件裁判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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