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明周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明周犯 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宋明周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宋明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6日│106年2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1108號│6度偵字第1093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618號│106年度易字第47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6日│107年12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618號│106年度易字第4717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4日│108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679號│8年度執字第67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