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75號原告 黃淵德 被告 鄭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僅於起訴狀上載「沒有」二字),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0年11月18日書面通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該通知於100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查報被告之住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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