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4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18號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依憲法第24條承審法官有另案為聲請人依法聲請迴避中,又於裁定隱匿應迴避法官等大名,意圖吃案,且未依據本件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等狀核辦,違背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項、第49條等法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37條、第38條、第451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第226、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核辦,聲請該案法官劉又菁、方祥鴻、趙雪瑛3位法官迴避。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104年4月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其訴訟程序已終結,此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於104年4月20日始具狀對該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此有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該原審事件終結之後,則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可言。此外,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或釋明上開承審法官對於本件104年度聲字第318號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本件迴避聲請,自非有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另原聲明異議狀固載列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廖秀松 為當事人,然前開書狀係併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67號、104年度聲字第2號、104年度聲字第84號等11件案件表明不服之意,廖秀松與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顯為104年度聲字第2號另案當事人,僅於同一書狀併列,核無對本件104度年聲字第318號聲請迴避事件另聲請迴避之意,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