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28號聲請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村 上聲請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支票號碼之首字英文字母為T或J。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28號聲請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村 上聲請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支票號碼之首字英文字母為T或J。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