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國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抗字第44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