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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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 王彙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被告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乘以公告現值)。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