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原告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 律師被告 王枝松 被告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