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2號上訴人翁萸韸
陳汶杉 陳方易 被上訴人 徐邦誠
徐尉閔 徐健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年同年月8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18至624頁)。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