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原告 高源泉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之真正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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