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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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00號附民原告 陳榮春 附民被告 梁金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之妨害自由等案件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10年11月3日繫屬於本院,有該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原告所指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等之刑事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份附卷可證,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在卷可稽,則原告於被告所涉上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是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日後於被告所涉該案繫屬於本院後,迄本院為裁判前,自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予指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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