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 沈玉春 訴訟代理人 方雅玟 被告 呂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