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 邱奕賓 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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