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黃淑雲
送達代收人 鄭州宏 住新北市○○區○○街0段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育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零用金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110年12月6日29,710元R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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