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翁興才 被告 翁建凱
翁建軒 翁舒庭 陳儷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變價之價金1/4分配予原告。
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鄰近且型態、屋齡、房屋面積相類似房地之近期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此核算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1,035萬5,800元【計算式:140,000元/㎡×房屋面積73.97㎡=10,355,800元】。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地價金之比例為1/4,原告所受利益之價額為258萬8,950元(計算式:10,355,800×1/4=2,588,950)。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8萬8,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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