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南簡上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南簡上字第七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吳坤芳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維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南簡上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南簡上字第七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吳坤芳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維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