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昱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宜忠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6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