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鈺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
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