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4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林碧貞施榮燦 之繼承人
被   告  施昱帆 即施榮燦之繼承人
被   告  施盈羽 即施榮燦之繼承人
被   告  施昱舟 即施榮燦之繼承人
被   告  施美妃 即施榮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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