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李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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