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蔣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