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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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9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陳傳明
被   告  林銀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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