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135號
原   告  葉一正
被   告 凱悅VIP世界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柏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
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新臺幣玖佰柒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
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略以:
原告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買受凱悅VIP世界住宅大樓所屬
座落臺中市○○區○○街○○○巷○號及七十八巷七號之二
戶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及二個車位,依凱悅VIP世界住
宅大樓住戶規約第七章第三十七條約定,各住戶應分擔之管
理費如附件二即管理費收費標準,依該標準規定,原告所屬
「戊梯套房區」每戶每月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依地下室
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每月應繳「汽車位管理費」
每車位四百元。故原告每月管理費應為二千八百元(計算式
:1000×2+400×2=2800)。惟管理費若採年繳方式,以
八五折計算,空戶則以七折計算。原告於一0二年十一月買
系爭建物當月即十一月,系爭建物為空戶,依七折計算結果
,管理費為一千九百六十元(計算式:2800×0.7=1960)
,一0二年十二月至一0三年三月,共四個月,系爭建物非
空戶,管理費為一萬一千二百元(計算式:2800×4=11200
),一0三年四月至一0七年三月共四年間,系爭建物亦非
空戶,惟原告以年繳方式繳納管理費,依八五折計算結果,
管理費為十一萬四千二百四十元(計算式:2800×12×4×
0.85=114240)。以上合計繳納管理費十二萬七千四百元(
計算式:1960+11200+114240=127400)。乃被告依非屬
原告收費標準之「住宅區每坪五十五元」方式向原告收取管
理費(按依前述管理費收費標準,原告並非屬該標準所定之
住宅區,而係屬戊梯套房區),於前述期間(即一0二年十
一月至一0七年三月)共收取管理費十四萬八千二百五十七
元,已溢收二萬零八百五十七元(計算式:000000-0000
00=20857)。經原告發覺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返還,
被告置之不理。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
開溢繳之二萬零八百五十七元,及存證信函催繳作業費用六
百元,共二萬一千四百五十七元(計算式:20857+600=21
457)。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二萬一千四百五十七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提出:凱悅VIP世界住宅大
樓住戶規約、凱悅VIP世界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凱悅VIP世界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收費憑單、存款憑條、存
證信函、凱悅VIP世界住宅大樓第二十五屆管理委員會第六
次例會會議等件為證。
貳、被告則以:
原告於一0二年十一月買受系爭建物,均屬戊梯套房區,車
位有二個。原告於一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繳納當月即十一月
管理費時,皆以住宅區每坪五十五元繳納,且房仲亦告知原
告每一坪繳管理費五十五元,原告第一次繳納是以空屋、打
七折繳納。但於一0三年一月九日繳納一0二年十二月至一
0三年一月管理費時,自行調降管理費為每坪三十五元,被
告已於收費憑單註明不當繳納,日後處理。凱悅VIP世界住
宅大樓戊梯有區分套房區(一房)及住宅區(二房以上),
每戶依社區規約規定繳納管理費,原告前手亦依住宅區即按
坪計費繳納。被告於一0六年九月十二日寄存證信函給原告
,請求補繳原告自一0二年十二月份起至一0七年三月止,
應繳管理費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六元,而原告實際繳納為十
萬九千一百七十六元,尚有六萬二千三百二十元未繳納,又
被告寄存證信函作業費用六百元,共計六萬二千九百二十元
。住戶規約未記載清楚,且目前也未更動。被告請求原告補
繳一0二年十二月至一0七年三月管理費差額六萬二千三百
二十元,原告亦置之不理。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如受
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凱悅VIP世界住宅大樓住戶規約
、凱悅VIP世界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凱悅VIP世界
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收費憑單、存款憑條、存證信函、凱悅
VIP世界住宅大樓第二十五屆管理委員會第六次例會會議等
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系爭建物係屬管理費收費標準所定之
戊梯套房區,每戶每月管理費一千元,汽車位管理費每車位
四百元,管理費若採年繳方式以八五折計算,空戶則以七折
計算,原告於一0二年十一月買系爭建物當月即十一月,系
爭建物為空戶,一0二年十二月至一0三年三月,共四個月
,系爭建物非空戶,一0三年四月至一0七年三月共四年間
,系爭建物亦非空戶,惟原告以年繳方式繳納管理費。前開
期間計收取原告管理費十四萬八千二百五十七元等事實固不
爭執,惟辯稱原告前手即以住宅區每坪五十五元計算繳納管
理費,住戶規約規定未盡完備等語置辯,已如前述。是本件
爭點厥為:原告繳納管理費之標準為何?被告有無溢收原告
前述期間之管理費?
二、經查,兩造對於一0二年十一月原告買受之系爭建物均屬戊
梯套房區,車位二個,於一0二年十一月當月為空戶,一0
二年十二月至一0三年三月非空戶,一0三年四月至一0七
年三月亦非空戶,年繳方式以八五折計,空戶以七折計算,
及原告系爭建物每月每戶管理費一千元,車位每個每月四百
元等情,均不爭執,是此部分堪認為真實(參本院卷第二十
五頁背面至第二十六頁)。
三、次查,依住戶規約第三十七條規定,管理費用分擔約定為「
本大樓管理費之分攤收取,係綜合參考各大樓收費情況及住
戶意見,經管委會決議採坪數計算分攤,合乎公平之原則;
各住戶應分擔之管理費如附件二即管理費收費標準,而附件
二「凱悅VIP世界住宅大樓管理費收費標準「一、戊梯套房
區每戶每月一千元。二、甲、乙、丙、丁梯住宅區按坪數計
費,每坪五十五元。三、店面區按坪數計算,每坪三十五元
。管理費應每月按月繳方式繳費。」(參本院卷第九頁背面
、第十三頁),又凱悅VIP世界住宅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使用
管理辦法第四條約定「一、車位管理費:(一)汽車停車位
:1.每月應繳『汽車位管理費』每車位四百元。2.汽車位管
理費以月計算收費。」(參本院卷第十三頁背面)。
四、末查,依前述住戶規約第三十七條及附件二與凱悅VIP世界
住宅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約定,原告所有
系爭建物均屬戊梯套房區,於一0二年十一月均為空戶,以
七折計算,為一千九百六十元(計算式:2,800×0.7=1,96
0);一0二年十二月至一0三年三月,系爭建物非空戶,
管理費為一萬一千二百元;一0三年四月至一0七年三月系
爭建物非空戶,原告以年繳方式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為十一
萬四千二百四十元,合計共繳管理費十二萬七千四百元。(
計算式:1,960+11,200+114,240=127,400)。是被告未
依前述標準向原告收取管理費,而依非屬原告系爭建物所屬
之住宅區按每坪五十五元收取原告之管理費計十四萬八千二
百五十七元(參本院卷第五頁證、背面收據:3241+6474+
3237+33017+3237+33017+33017+33017=148257),
核與前開住戶規約及管理費收費標準不符。換言之,被告於
前開期間已溢收原告管理費二萬零八百五十七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20857),已為灼然。至被告主張前開住
戶規約尚有不完備之處,則屬住戶規約是否修正之事,附此
敘明。
五、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參照)
。原告主張其因處理存證信函催繳作業受有損害六百元之費
用,核與被告之行為無因果關係,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前
開存信函催繳作業費用六百元,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萬零
八百五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六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本件訴訟費用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應由兩造依其勝敗比例分擔,即
被告負擔九百七十二元(計算式:1000×20857/21457=972
,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
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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