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24號
原   告  黃如愛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里和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
令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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