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海晴 債務人 宋瑞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伍萬元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瑞亭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5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6年1月1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5%,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宋瑞亭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6年1月1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5%,按月計付。
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2月1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741,962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及提前清償違約金157,413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瑞亭│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2.21%│││155500││2月19日起│1月19日止││││00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2.652%│││││1月20日起│0月19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1%│││││0月20日起│││├──┼───┼─────┼──────┼──────┼───────┤│002│新臺幣│宋瑞亭│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21%│││191962││1月19日起│2月19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2.652%│││││2月20日起│1月19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1%│││││1月20日起│││├──┼───┼─────┼──────┼──────┼───────┤│003│新臺幣│宋瑞亭│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157413││達債務人翌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