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煥杰
張月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海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樹根 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