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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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趙民強
被   告  袁大偉
被   告  蔡瑩瑩蔡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
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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