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52號
原 告 卓鈺琪
訴訟代理人 張景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間遷溝
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被告等人所占用
原告土地之概略面積或交換土地約為若干平方公尺,致本院無從
逕依原告之起訴內容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確認所應採行之
訴訟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各被告應返還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下
稱A土地)之概略面積或交換同段539號土地(下稱B土地)約為
若干平方公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前者價額計算式為:被告應返還A土地概略
面積×A土地最新公告現值;後者價額計算式為:交換B土地
約為若干平方公尺×B土地最新公告現值)暫繳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
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提出A土地登記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