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竹小字第40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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