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4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鄭菲莉 (即鄭德
宣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柒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等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
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