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漳正選任辯護人莊守禮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
6月1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