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時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時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受刑人羅時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㈡該受刑人於定執行刑前之刑期屆滿日為民國111年11月11日,附此敘明。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羅時鎤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均係於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次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羅時鎤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所犯其餘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即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合併聲請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附表編號2至25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首件裁判確定(101年10月22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3至25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至第46頁)。故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檢察官所提業經受刑人簽名同意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9日0時47分許│101年4月14日12時許│100年11月中旬至101年2│││││月間之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02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45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竹北簡字第397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5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實││││││審├──┼───────────┼───────────┼───────────┤││判決│101年9月17日│101年10月25日│102年7月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竹北簡字第397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5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決││││││├──┼───────────┼───────────┼───────────┤││確定│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5日(聲請書│103年1月8日│││日期││誤為101年12月12日,應││││││予更正)││├─┴──┼───────────┼───────────┼───────────┤│是否得│是│是│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101年度執字第3956號│101年度執字第3921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在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中旬至101年2│100年11月中旬至101年2│100年11月30日14時53分│││月間之某日│月間之某日│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實││││││審├──┼───────────┼───────────┼───────────┤││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決││││││├──┼───────────┼───────────┼───────────┤││確定│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在案。│在案。│在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30日19時39分│100年12月13日18時8分許│100年12月13日23時11分│││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實││││││審├──┼───────────┼───────────┼───────────┤││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決││││││├──┼───────────┼───────────┼───────────┤││確定│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在案。│在案。│在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3日17時30分│100年12月26日16時14分│100年12月30日11時48分│││許│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實││││││審├──┼───────────┼───────────┼───────────┤││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決││││││├──┼───────────┼───────────┼───────────┤││確定│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在案。│在案。│在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4日20時37分許│101年1月14日17時27分許│101年1月17日18時52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實││││││審├──┼───────────┼───────────┼───────────┤││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決││││││├──┼───────────┼───────────┼───────────┤││確定│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在案。│在案。│在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5日14時8分許│101年1月27日12時許│101年1月30日15時24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實││││││審├──┼───────────┼───────────┼───────────┤││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決││││││├──┼───────────┼───────────┼───────────┤││確定│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在案。│在案。│在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1年2月1日17時19分許│101年2月6日22時1分許│101年2月9日16時38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實││││││審├──┼───────────┼───────────┼───────────┤││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決││││││├──┼───────────┼───────────┼───────────┤││確定│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在案。│在案。│在案。│└────┴───────────┴───────────┴───────────┘┌────┬───────────┬───────────┬───────────┐│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2日18時44分許│101年2月17日19時4分許│101年7月16日14時、15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實││││││審├──┼───────────┼───────────┼───────────┤││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決││││││├──┼───────────┼───────────┼───────────┤││確定│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在案。│在案。│在案。│└────┴───────────┴───────────┴───────────┘┌────┬───────────┬───────────┬───────────┐│編號│2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7日16時、17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11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實││││││審├──┼───────────┼───────────┼───────────┤││判決│102年7月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號││││決││││││├──┼───────────┼───────────┼───────────┤││確定│103年1月8日│││││日期││││├─┴──┼───────────┼───────────┼───────────┤│是否得│否││││易科罰金││││├────┼───────────┼───────────┼───────────┤│備註│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3號│││││⑵編號3至25部分經本│││││院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