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國煜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6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僅因心有不滿即出言恫嚇,所為有害他人心理安全,實有不該,惟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筆錄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6498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網路「UT聊天室」結識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於民國
102年5月15日18時許,邀約A女至新北市○○區○○街見面,旋騎乘機車搭載A女至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頂,要求A女與其發生性行為,惟遭A女拒絕,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對A女恫稱:今天出來就是要跟妳發生關係,如果不肯就要將妳丟下樓等語,致A女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嗣A女趁隙逃離現場,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所涉妨害性自主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檢察官陳世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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