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89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志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蘇志煌(下稱聲請人)係主動告知贓物,協同員警至住處取回,遭羈押後,已坦誠所犯罪之事實,始感悔意,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另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人就全案情節,前後供述不一,且核與共同正犯 宋建緯褚崇凱謝泓澤 等人所述內容多有齟齬,況被害人部分失竊之高價物品,迄今尚未尋獲,是有事實足認被告確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故本件羈押之原因確係存在,本院並斟酌比例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而得以替代,且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辯:已將全數贓物繳交云云,顯與客觀事實相違,自無足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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