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九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更犯施用毒品罪,嗣在緩刑期內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