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原告 李俊毅 (被選定人)
被告 力宥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因於辯論終結後,經調閱另案卷宗(原告胞兄 李信志 對被告力宥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通知原告該案審理與和解內容,原告表示就本件各項請求內容有與律師商討後決定是否修正後陳報本院(112年5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因原告尚未陳報,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