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建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滕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2年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此項裁定業於112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