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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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建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滕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2年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此項裁定業於112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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