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89號

原告 吳柏璁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

被告 林榮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本文、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暨座落其上同區段188建號建物(門號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5樓)為塗銷限制登記及分割,揆諸前揭規定說明,分割部分應專屬該等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居住於左營區,塗銷部分亦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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