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黃建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凱勝 間因民國111年度南建簡字第1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