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建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黃建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凱勝 間因民國111年度南建簡字第1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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