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玉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