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156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

原告與被告 邱子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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