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秩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7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孫淑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10月26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634508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淑敏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9月7日。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經被移送人於被勸導人簽章欄內簽名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處理民眾無故撥打110專線勸導單。
(二)電話紀錄。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
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
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
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
勸阻不聽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
於106年9月5日起,以公共電話00-00000000多次無故撥
打110警察報案專線,106年9月7日當日合計達86次,受理警
員於電話中多次勸阻,惟被移送人不聽勸阻,核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行為,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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