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37號
原告 楊宗勲
被告 劉毓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
法官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37號
原告 楊宗勲
被告 劉毓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
法官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