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交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交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一時失慮,觸犯刑
章,經此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且與被害人和解,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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