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1163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階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
,有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且本件之票據付款地係在台北
市○○路○○○號1樓,亦有該支票影本存卷可按,依上開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