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虎小字第12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