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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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書銘
張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崇澤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