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31號上訴人甲○○(原名 李雅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基小字第3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6,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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